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0976号
原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3-2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