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03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03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伟
审 判 员  贾春花
审 判 员  冯保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园莉
书 记 员  陈晓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