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06民初16171号
原告: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下称裕桥公司)与被告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庞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庞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992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期间有生意往来,由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向被告出售电缆线。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尚欠原告货款189925元。后被告偿还8万元,余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上海庞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裕桥公司、上海庞源公司有电缆业务往来。
2015年12月2日,上海庞源公司、裕桥公司签订一份《对账单》,上海庞源公司确认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尚欠货款189925元。后上海庞源公司偿还8万元,至今尚欠109925元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上海庞源公司拖欠货款109925元,有《对账单》为据,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现裕桥公司要求上海庞源公司支付货款109925元及利息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海庞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裕桥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92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当庭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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