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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6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淡溪村宁王塘大会堂庄基岙。
法定代表人:卓海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3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光仪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俞灵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