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泰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841号之一
原告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5594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
法定代表人:陈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晔、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7050733XA)。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松岙镇淡溪村宁王塘大会堂庄基岙(原宁王塘村大会堂)。
法定代表人:卓海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平,胡元成,该公司员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波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