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泰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564号 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村原石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88518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淡溪村宁王塘大会堂庄基岙(*****大会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050733XA。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