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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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564号
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村原石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88518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淡溪村宁王塘大会堂庄基岙(*****大会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050733XA。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