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魏康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被告: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道贯泉盘龙瑞安家园。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建平
人民陪审员  褚么庭
人民陪审员  熊 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聂少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