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毅博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查证结果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635号
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建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