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
被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2018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某某以已与被执行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且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