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202民初3969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绿地蓝海**1916。
法定代表人:刘双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平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锦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8157.92元、后期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5788.6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76533.6元、误工费229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00元,减去已支付的医疗费和另行赔偿的20000元,还应赔偿合计11029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在绿地梓湾国际度假区项目工地从事扎钢筋的工作,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被告锦平公司。2018年5月22日,原告在工地做事时突然下起大雨,于是原告就去工地的工棚躲雨,在原告走去躲雨的过程中,工地现场一台塔吊吊起的一捆钢板脱落砸在了原告身上,之后被告锦平公司派人将原告送到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在咸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8天后,原告转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伤情为两个十级残疾,综合赔偿指数为12%,后续医疗费15000元,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本次事故是飞来横祸,原告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施工单位是锦平公司,现场悬挂的塔吊和钢板是由被告所有并实施管理的,由于被告对其施工设施设备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应当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已经垫付了所有医疗费并另外赔偿了20000元,但由于后续的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锦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依法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8年在绿地梓湾国际度假区项目工地从事扎钢筋的工作,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被告锦平公司。2018年5月22日,原告在工地做事时突然下起大雨,于是原告就去工地的工棚躲雨,在原告走去躲雨的过程中,工地现场一台塔吊吊起的一捆钢板脱落,从天而降砸在原告腰部到大腿部位。被告锦平公司立即派人将原告送到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17天(2018年5月22日至6月8日),支出住院医疗费7252.44元。由于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原告遵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6月9日原告被转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天(2018年6月9日至29日),支出住院医疗费109905.48元,两次住院总医疗费合计107157.92元。原告的出院记录中有加强营养的记载。2018年11月6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308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损伤评定为两个十级残疾;综合赔偿指数12%;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1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2300元及相应的交通费。被告锦平公司已经支付了所有医疗费107157.92元并另行赔偿了20000元,但双方因后续的赔偿经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涉事的塔吊正是原告***施工现场的塔吊,该塔吊由被告锦平公司所有、使用和管理。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所在的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凉亭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居住的十二居民小组属于城中社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被告锦平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责任,原、被告的责任如何分担?2、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被告锦平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责任,原、被告的责任如何分担的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挂悬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锦平公司所承建的绿地梓湾国际度假区项目工地从事扎钢筋的工作,由于突遇大雨,原告***离开施工工地到附近工棚避雨,在行走的过程中因该工地上的一台塔吊吊起的一捆钢板脱落砸伤其腰部和大腿部位。该台塔吊属被告锦平公司所有,并由该公司使用和管理,由于被告锦平公司在使用该塔吊过程中管理不善,其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吊起的一捆钢板脱落,造成原告受到伤害,被告锦平公司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被告锦平公司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本次伤害事故中无过错,原告***不承担责任。综上,被告锦平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焦点问题。经审查,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107157.92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并结合住院病历予以确认。
2、交通费800元。根据原告住院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800元。
3、护理费5788.60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308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护理时间60天,原告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原告请求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214元/年计算一人,符合法律规定,即35214元/年÷365天×60天=5788.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原告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17天和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天,合计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7天=1850元。
5、误工费15718.36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308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误工时间合计168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事建筑行业,原告***属农业居民,故本院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150元/年进行计算,即34150元/年÷365天×168天=15718.36元。
6、后期医疗费15000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308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还要取内固定,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15000元。虽然该费用只是鉴定机构的估算,不能代表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后期取内固定的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告请求后期治疗费按15000元处理属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本院决定对后期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确认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为15000元。
7、鉴定费23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予以确认。
8、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600元。
9、营养费900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营养时间60天,故营养费为15元/天×60天=900元。
10、残疾赔偿金76533.6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308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的损伤评定为两个十级残疾,综合赔偿指数12%。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所居住的麻城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凉亭社区属城中社区,其残疾赔偿金可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原告请求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31889元/年×20年×12%=76533.6元。
原告***的事故损失合计229648.48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被告锦平公司应赔偿原告***229648.48元×100%=229648.48元;减去被告锦平公司已经赔偿的107157.92+20000元=127157.92元,还应赔偿原告229648.48元-127157.92元=102490.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02490.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为1252元,由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63元,由原告***承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戴仟明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挂悬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第一个项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年。
第四个项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1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