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7执318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朱**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7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朱**强主动到本院履行了案件兑现款31,600元(含案件受理费575元、迟延履行金25元),剩余部分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费365元已向本院缴纳。案款31,600元已通过本院“一案一账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