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绿地蓝海**1916。
法定代表人:刘双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平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2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锦平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赔偿款102490.56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0249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