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刘双清。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梧县。
被告:李军,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31.86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为此原告**向本院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664)。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31.86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冲冲
人民陪审员 常 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