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11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刘双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31.86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664)。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冻结了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冲冲
人民陪审员 常 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