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同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欣业包装5栋1-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5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