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贸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3636X6。
法定代表人:俞雪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会信用代码:91450127564041799D。
法定代表人:徐学东。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27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98429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4日作出(2020)桂0127执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现案件已履行完毕,故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蒙新曲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