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1407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家园****号,现住户籍地,系董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东关中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8322298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董一凡),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会计帐薄、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2、要求被告***协助提供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帐薄、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3、要求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原告财产被执行金额为准)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23日,原告与其丈夫***注册成立了威海某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被告***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8年上半年,威海某水电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威海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董某某。2008年12月,原告与其丈夫***在烟台注册成立了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原威海某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及工程项目都转入新成立的公司名下,而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经营良好,自从2013年2月21日,***生病住院后,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掌控,被告***未经原告与董某某的允许,私自将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未婚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之后,公司的股权多次转让,2014年5月27日,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聘任被告***为该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2015年1月5日,天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被告***操控的虚假的公司股权多次转让,目的是侵吞公司的财产。原告认为根据已生效判决书可以定,其与***为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为公司的股东,要求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及***提供公司会计帐薄、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是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而被告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后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原告**的姓名并未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工商登记机关亦无相应记载,其自认实际出资人即为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