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家园。
被执行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新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381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本金12000000元、利息罚息1325509元、诉讼费4815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02713元、评估费41063元,放弃74884.22元的利息不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381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案件执行费79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