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关中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系董占令之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系董占令之女),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系董占令之继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分别作出的(2017)鲁10民终201号判决书、(2017)鲁10民终111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6日作出的(2017)鲁10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将此四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417476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天祥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按上述执行标的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以各自继承董占令遗产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