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06民初1228

申请人: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田小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长城羊毛衫厂6号楼210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红来,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19日作出(2019)京0106财保993号裁定,裁定冻结北京中盛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 164元。202061日,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中盛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 1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王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