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孝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334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闻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田小飞。
被告:***,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孝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孝义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