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045号
原告: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
法定代表人:柳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
法定代表人: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该公司董事会董事。
被告:北京长开京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水长城三益电工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丰瑞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奇,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开京电销售有限公司、天水长城三益电工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天水丰瑞铜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天水西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青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