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191号
原告: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微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