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625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北京京宝公司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4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