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桂040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管理监督局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梧行执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管理监督局具有对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其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梧行执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并于2019年2月25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梧州市某管理监督局作出的梧行执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梁 东 审 判 员  朱 欣 审 判 员  蔡焕杰
法官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辛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