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0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文良平、杨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桂12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8800元及违约金3628.24元;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腾空河池市金城东路7号“广电网络大厦”1幢1单元2层201号办公室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4、依法强制被执行人从2019年12月24日后的房屋租金每月43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5、负担受理费778元,负担执行费998元。
终结本院(2020)桂1202执9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韦怀明
法官助理 岑荣吉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