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02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7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327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69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拥有位于河池市新建东路15号万博公寓11楼1××号房产(河房权证字××号)一套,该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处于评估拍卖程序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上述评估拍卖的房产能实现变价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678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见
审判员***
审判员黎林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