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930号
原告: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3日,原告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勾廷凤
书 记 员 陈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