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67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乐,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章德,经理。
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申请执行,要求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364.8万元,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执行。
现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院申请执行的364.8万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现吉林聚益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桂林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