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茂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执第104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乐,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字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09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兰海金诚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吉林省***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322民初字10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