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3民初66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魏峰,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健康巷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家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家铺镇圩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半边街居委会沅安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