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81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南园小区枉水宿舍区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永安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林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财物计130000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关于对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和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和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