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

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2民初582号
原告: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镇正龙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南园小区枉水宿舍区3楼。
法定代表人:姚园。
被告:**,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5元,减半收取计5962.5元,由汉寿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