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斌,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南园小区枉水宿舍区**。
法定代表人:姚园,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彭柒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