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12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210号。
负责人:彭传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荆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