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06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