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14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媛,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号楼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黄国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