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833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霞,女,汉族,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5号楼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黄国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葭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