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亚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财保960号
申请人:广东亚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龙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62714M。
法定代表人:廖平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妹,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玲,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北路5号(东茅岭办东茅岭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4905469R。
法定代表人:文莉。
申请人广东亚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55183.96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亚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55183.96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2795.92元,已由申请人广东亚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苏俏针
审判员  李加恩
审判员  兰 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