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财保12号
申请人***,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文莉,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志辉,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志辉银行存款7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牌会面积为155.9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号)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牌会面积为155.9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王志辉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