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杨加碎诉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驳回起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民初1558号
原告:***。
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莉。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82025.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而非本案的原告***,原告杨加碎系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为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故***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冯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