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1558某某诉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驳回起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民初1558号 原告:***。 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82025.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湖南金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而非本案的原告***,原告***系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为上海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故***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