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辛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3281号之一
原告: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三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5395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平县鑫昊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