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3329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景雄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静,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显,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266号城市花园A座办公楼6楼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东,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汉,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粤1971民初332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29002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账户(账号:5700××××3917)、广发银行东莞怡丰路支行账户(账号:1060××××1116)。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卓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账户(账号:5700××××3917)、广发银行东莞怡丰路支行账户(账号:1060××××1116)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宇翔
审 判 员 石贞贞
人民陪审员 江道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圣敏
叶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