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都裕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北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1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亚都裕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嵋山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7428794Y。

法定代表人:许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俊,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北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北屯村。

法定代表人:闫勋昌,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亚都裕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北屯村村民委员会(小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亚都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7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小北屯村委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经管中心的代管资金35万元。2020年2月20日,亚都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北屯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枣园镇经管中心的代管资金3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