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108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莱阳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商业银行北邻。
法定代表人:时海滨。
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幸福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董事长。
被告: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津县文昌路南首路东。
负责人:杨建华,该局党组书记。
被告:戈锐,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衡水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
追加被告:时海滨,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
原告***与被告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戈锐、时海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63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戈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27296元予以冻结、查封。被告戈锐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戈锐、时海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戈锐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戈锐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272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