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40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海滨。
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维。
被申请人: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人:杨建华。
被申请人:戈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东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津县教育和体育局、戈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69_1存款12729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