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58号
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幸福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