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杏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豫0926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西支行2637××××9076账户内的5542759.47元存款。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解西支行2637××××907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