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276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住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广高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